原告伊**与被告王**、王*、郭*、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暂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前述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行确定具体金额;2、判令被告四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5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残疾赔偿金98100元,合计13153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9日22时15分许,被告王**驾驶无号牌吸污车(车主:王*)在济宁北湖济安桥南路西北片区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该车...(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