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某有***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58,446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8,446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届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3.45%×1.5=5.1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为3679.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其中载明了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8,446元,后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已产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欠付款项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