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为19036元,合计440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卢**因急需用钱,于2018年10月28日向原告邱**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借条约定月息三分,期限六个月,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如今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久拖不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你院,请依法判决。
卢**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钱,这个欠条是打给案外人董大光的,我不认识原告,其实是...(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