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曹*、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请求判令某某财保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0838.21元(其中医疗费36681.21元,不含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7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2642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某某财保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23年3月14日13时25分许,曹*驾驶苏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阜宁县左...(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