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与被告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丁**对以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9000元,利息14295.0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4日),本息合计113295.04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7.5%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0日,原告与借款人王*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王*向原告贷款人民币99000元,借款期限为202...(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