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利息暂定20000元(该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年息率15.4%、本金100000元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因业务经营需要资金周*,2016年12月20日向郭**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因业务经营需要资金周*,2016年12月20日向郭**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具借条后,张**于2017年7月份向原告转账6000元;2017年8月份张**通过...(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