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汉族。
上诉人青海某建*******因与被上诉人徐*、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海某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蒲**、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某建*******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徐*承担上诉人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303644.34元,资金占用利息1271124元,承担管理费262676.44元,合计183744...(本文书还有1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