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那**、沈阳陆路*******、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那**、沈阳陆路*******的法定代表人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4675元、鉴定费350元、停运损失费2600元,共计76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1日14时0分许,被告那**驾驶车牌号为辽ac××**重型货车与李**驾驶的辽al××**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的后果,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