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郝**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焦点应为高*拉设的院墙与郝**屋后(北墙)宅基地距离与是否达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0.5m宽度。郝**于1995年建造老宅后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在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宗地图上才会标注有房屋及空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一栏对土地北至的记载为“北:屋后0.5m到空地”,这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土地证的北至来看,屋后即指当时******时的老宅,屋后0.5m到空地,即指从老宅屋后(北墙)向北0.5m到空地均属于郝**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范围;高*于1998年在郝**老宅北侧...(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