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决刘**向赵*返还位于三亚市临春社区安置区面积约220平方米的厂房及附属用房,并向赵*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房屋租金97500元及至撤离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三、刘**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在租期届满后继续占用使用租赁房屋。赵*与刘**签订厂房出租合同约定,赵*将位于三亚市临春社区安置区面积约220平方米的厂房及附属用房出租给刘**使用,租金每月5000元,租赁期间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赵*将租赁房屋交付刘**,刘**利用租赁房屋存放电缆及施工工具。租赁期满后,刘**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电缆等物品并未搬离,继续占用租赁房屋。赵*多次联系刘**,要求其搬离电缆等...(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