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4日、2015年4月14日,被告周*因经营资金周*不开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借款后被告周*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4日,被告周**原告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王*借款人民币2万元...(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