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代*、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2024)藏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法定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某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2024)藏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对李**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认定的部分判决,改判代*、某宁波分公司向李**支付:①医疗费6,853.02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以每人每天120元标准按住院天数19天计算);③交通费4,776.2元;④住宿费酌情核定1200元;⑤营养费4500元;⑥护理费21,237.93元(参照西藏自治区“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92,385元计算,92,385元÷(365天-104天)×60天=21,237.93元);⑦鉴定费753.52元;⑧辅助器具费25元;⑨后续治疗费1000元,学费损失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46,825.67元,较一审判决增加18,442.93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代*、某宁波分...(本文书还有5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