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与被告林**、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林**之间的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林**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651900元及占用款项期间损失(利息以3651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3.被告蔡**被告林**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林**是原告岑**的表弟,林**让岑**进行投资赚钱,称其认识幕后老板,可以包赚不赔,可以提取也可以继续留作本金。但从2020年4月份开始,林**却未按约定与岑**进行结算收益,经岑**多次催促后本金也未作回应。此外原告认为向其返还本金及支付收益属两被告林**和蔡*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林**向女方被告蔡*支付300万元的行为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林**辩称:一、与岑**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合同关系,是名...(本文书还有5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