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3000元、施救费220元、公估费10000元;2、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0日,原告彭**驾驶苏f×××××号车辆与陶*兴驾驶的沪a×××××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产生车损163000元、施救费220元、公估费1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责任限额为219750.4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