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梁**向原告中国某某************支付信用卡(卡号为:6222********)欠款本金48623.61元、手续费1288.91元、利息1938.85元、违约金1807.2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2月8日止,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现欠款合计人民币53658.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