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邢**及一审第三人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二审判决,改判东厢房北数第三间、第四间归李**使用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邢**承担。理由为:(一)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分割契约”未经质证。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庭审情况,邢**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分割契约作为证据,更未经过双方质证,法院依据该契约作出判决,剥夺了李**的辩论权。(二)分割契约形成时没有建设四间东厢房,亦未约定未来所建房屋的归属,法院依据该契约判决在契约中未涉及、且在契约形成后8年左右才建设的4间东厢房部分归邢**使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三)涉案契约虽名为分割契约,但实为邢**对邢**的赠与,而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较高证明标准,契约上没有李**的签字,邢**...(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