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容**、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72517.6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吴**第三次住院系因其自身跌倒导致第二次损害的发生,侵权方对此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均由某某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吴**在第二次于2022年9月8日出院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记载为“治愈”,医嘱“注意休息,左下肢禁止负重行走,防止意外跌倒,建议全休壹个月”;第三次住院江门市蓬江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记录载明的入院情况:患者“因跌伤致左股骨骨折术后再次骨折1天”,可证实,吴**于2023年2月22日第三次住院系因其自身跌倒...(本文书还有3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