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至房屋(房屋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腾退之日止的监管费用(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自2016年9月25日至原告腾退涉诉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为34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的装修费用6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本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杨**,杨**表示其不动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正处于无法清退屋内人的情形。为了尽快清退屋内暂住人口,被告杨**于2016年9月25日与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杨**委托张**全权负责对案涉房屋的监管、装修和对外出租事宜。”另经口头约定监管费用为6000元/月。...(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