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9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马*、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马*转给上诉人与夏**合伙组织的相关购砂业务款应为1281300元,一审法院将马*转给夏**的1731300元全部认定为马*向上诉人和夏**合伙组织的预付的购砂款不妥。场地租赁费共二处,一处是5万元,另一处是3万元,并非只是5万元。2017年12月30日的10万元,2018年1月19日的15万元和2018年2月24日现金10万元均是马*与夏**个人之间的砂石预付款。二、马*付给上诉人处的购砂款为401300元。2017年12月30日马*收取上诉人的拟在广水市高店投资开采河砂款50万元,2018年初马*将该款在其应付购砂总款中扣减,据此马*给付上诉人处的购砂款为401300元。马*违约,...(本文书还有4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