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营锐某**********(以下简称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锐某公司无须支付杨**加班费2608.70元、经济补偿金47782.48元、带薪年假工资差额4393.80元、防暑降温费720元,以上共计55504.98元;2.判令杨**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赔付。杨**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锐某公司提交申请休年假的书面材料,故锐某公司向杨**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二、杨**与锐某公司协商一致,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经锐某公司努力争取,保留了杨**的原工作岗位不变,即杨**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劳动报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劳动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犯。所以锐某公司不应支付杨**经济补偿金。...(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