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谢**、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16144.12元。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张**的合理住院时间应为103天,相关损失应按103天计算。经上诉人核查,被上诉人的《临时医嘱单》显示被上诉人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治疗,《长期医嘱单》显示被上诉人2020年10月27日已停止治疗,被上诉人张**挂床51天,实际住院时间为103天。被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应按103天计算。二、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6144.12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同一审判决,住院伙食费50元/天×103天=5150元、营养费20元/天×103天=2060元、护理费44506元/年÷365天...(本文书还有4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