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蔡**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并非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与案外人陈×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与被上诉人蔡**之间并无合作关系,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有直接合作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纵使存在纠纷,也应当由案外人陈×与上诉人进行结算,被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合理事由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2023年8月1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