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余**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环三**********(以下简称“环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陈**、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闽09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蕉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0)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陈**、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余**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当改判1、原审判决认定房屋为现房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首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为预售商品房,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为现房与合同约定期房明显不符,原审判决推断为现房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其次,环三公司提供的竣工备案表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不具备真实性,且没有备案机关盖章和签收日期,不具有竣工备案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采信错误再次,原审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得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完成大楼建设错误逻辑,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最后,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假设大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正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是期房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12年10月已知悉房屋现状,进而认定上诉人对房产现状与原规划设计的不相同的情况应是明知,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审判决混淆***小区规划的不同概念富春中路到2015年底才完成施工,上诉人根本无从知道环三公***小区规划设计的事实上诉人2012年10月接收房...(本文书还有7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