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佛山市潮*******(下称“某某公司”)、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某某公司是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一号厂房综合楼的承租人。原告因经营所需,被告某某公司将该厂房的**楼部分转租给原告,被告辜**代表被告某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与原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日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12日,保证金为42000元。当天,原告经被告辜**指示向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吴*国支付厂房定金10000元,2021年8月7日,原告向吴*国银行转账43400元。当天,被告辜**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