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被告北京太阁*************(以下简称太阁餐饮公司)、被告徐*、被告北京晟邦********(以下简称晟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阁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少华、被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以及被告晟邦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太阁餐饮公司、徐*及晟邦物业公司将林肯公园b区**号楼**单元地下顶层恢复原状,将私自加建管线拆除;2.判决王*、太阁餐饮公司、徐*及晟邦物业公司连带支付于*自2020年12月4日至林肯公园b区**号楼**单元地下顶层恢复原状的租金损失,每日按1592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王*、太阁餐饮公司、徐*及晟邦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为林肯公园b区**号楼**单元所有权人,晟邦物业公司是于*房屋物业。于*左侧相邻**号楼**单元所有权人为徐*。徐*将其102号房屋出租于太阁餐饮公司使用。2...(本文书还有4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