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5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男,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女,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女,197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某*******(以下简称中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谢**、吴**、谢**、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3)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法进行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反诉为由,认定患者欠付上诉人的医疗费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该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知,患者谢*在上诉人处产生的医疗费总费用303084.42元,患者入院时预交费用29000,医保统筹支付174036.85元,患者尚欠医疗费100047.57元。上诉人一审时主张该笔费用应当在计算出本案中患者的全部损失后予以抵扣,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反诉为由不予采纳。对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医疗费和侵权责任的相关主体均是本案当事人,二者有存在较大关联性,为节省诉讼资源,可在同案中予...(本文书还有6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