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某支公*(以下简称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损、施救费等事故经济损失41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赣ch****挂车在武汉绕城高速凤凰山路段与鄂ay****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认定原告公司驾驶员黄*因为装载的货物遗洒落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赣ch****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和货物/第三者责任货物责任险250万元保险金额。事故发生后,鄂ay****车辆被推定全损,全损金额281000元,除原告在永诚财产某乙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