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6725元,鉴定评估费11836元,施救费3200元,南港路路*、侧石、人行道修复费5000元,水泥、铁隔离墩、爆闪赔偿费用11500元及绿化带恢复费3750元,以上共计272011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车辆于2015年6月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2015年8月20日4时25分宋立帅驾驶该机动车沿天津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因过度疲劳导致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车辆撞击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后驶入逆向车道,车辆前部与沿南港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此的龚**...(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