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樊**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徐*、贾**、樊*、田*、马*分别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到阳高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孙*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孙**主动到阳高县公安局投案。
2.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2009]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及阳高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2009年11月16日,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山西省大同市原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2011年5月18日,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6月25日刑满释放;本院(2016)晋02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太原第四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2016年12月29日,贾**因犯xxzs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
3.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及释放通知书分别证明:樊**因吸毒于2012年5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原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6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本文书还有5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