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上海飞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与同类案件合并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163.89元。事实与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xx局作出沪〔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且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业绩预增公告表述不准确,构成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重新认定案涉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5月28日,基准价为5.806元/股,在此基础上计算原告的损失。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赔偿范围不包括投资者的利息损失。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被告自身经营管理、...(本文书还有2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