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因涉李**相关鉴定事宜,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3,297.72元(含医院支出9,052.76元、外购药支出4,24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8,400元(含二期)、护理费24,000元(含二期)、误工费85,052.10元(含二期)、残疾赔偿金638,658.4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充气床垫、轮椅)费757.60元、交通费8,677元、车辆施救费400元、鉴定费8,000元、住院用品费154.10元、住宿费7,525...(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