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得知被告承包了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甘森段干线两旁护栏网安装项目,需要务工人员,经与被告联系后,被告确认该项目真实并表示正招募务工人员,务工人员工资按照每日,200元计算,原告遂同意至被告施工地段务工。2020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后前往甘森段施工,施工天数累计34天,每天按照200元结算。施工完毕后,被告以未拿到项目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原告自2020年底一直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原告与案外人马生海系亲兄弟,被告将二人的欠款出具在同一张欠条上,被告承诺...(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