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城*********(以下简称瑞城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成都市国力公证处针对《四川瑞城*********股权状况说明》出具(2008)川国公证字第70645号《公证书》,瑞城公司股东均知晓且认可上诉人的股东身份,上诉人股东身份合法有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并非不符合起诉条件。2021年8月31日上诉人作为原告以瑞城公司、汤**、宋*、罗*、吴**、罗*婵为被告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案号:(2021)川0108民初****号,目前该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及判决...(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