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刘*、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400元;
2、依法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7日10时45分,被告刘*驾驶蒙dc××**号小型汽车,在赤峰市松山区丽水河畔南门路段与原告魏*驾驶的蒙d6××**号小型汽车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现场查勘做出简易处理事故协议书,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魏*驾驶车牌号蒙d6××**小型汽车为营运车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维修车辆,产生营运损失。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投保了车...(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