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谭**、高**、谭**、某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杨*,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谭**,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被告谭**、高**、谭**、某甲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谭**各项损失共计357245.81元(其中医疗费29756.55元,误工费54408.77元,护理费2472.49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53008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后期医疗费300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5724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谭**系从事装修木工作业的个人,谭**于2023年4月25日雇佣谭**前往得胜家居(明**)**楼百得胜装修工地做工,高**系装修工地的业主。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谭**在操作过程中炮钉意外爆炸,导致正常施工的谭**眼部受伤。后谭**陪同谭**前往云南大学附属某某住...(本文书还有4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