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做伤残鉴定时上诉人不在场,要求重新鉴定。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没有碰到张**,是张**自己从车上跳下摔倒的,事故也不是发生在道路上。
张**辩称,鉴定机构是双方共同确认的,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调取的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客观证明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邵**赔偿...(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