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与被告芒**手*****、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芒**手*****的经营者即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6403.00元、利息24.83元、罚息12481.23元,共计118909.06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芒**手*****因经营资金不足,通过普惠平台电子渠道向原告申请贷款106403.00元,被告汪**作为共同借款人。2019年8月...(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