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满驰公司(乙方)与被告鑫泉公司(甲方)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2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参与承运甲方气体/油品,其中提货时间、提货数量、提货地点、送货地点,根据甲方每批次实际情况确认,货物接收方联系方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运费由甲方支付;各合同承运吨数及日期分别为运输5000吨(日期由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7日,起运地山东金城,卸货地河北鑫泉,运输单价110元/吨含运输发票),运输2000吨(日期由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起运地盘锦大沥青,卸货地河北鑫泉,运输单价为282元/吨含运输发票),运输3000吨(日期由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17日,起运地辽河石化,卸货地河北鑫泉,运输单价为282元/吨含运输发票),运输6000吨(日期由2...(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