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4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1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刘**答辩房子是原告以我的名义购买的,当时维修基金和契税都是我交的,找不到票据了**房子归我,我也不否认欠原告钱,我用房子做了一笔贷款没有提前告诉她,因此我俩产生矛盾,借条是后来我给她补写的,但对...(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