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肖**、蒋**、张*、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肖**、张*、蒋**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黄**,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返还款项18957元;2.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56871元;3.被告黄**、张*、肖**、黄**、蒋**对被告某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某公司提供幼儿室内游泳服务。原告受公司业务销售人员的欺骗,签订《课程销售协议》,订购幼儿游泳服务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后某某公司单方面停止服务,关闭经营场地,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享受服务。某某公司明知无法经营的情况下骗取原告和其他数十位消费者订购服务,实属消费欺诈,应向消费...(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