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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刘**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渝0117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证实:公司建立许多微信群,拉手将客户拉群里,“开发”人员在群里发关注任务,完成任务的发红包。被害人做了几次任务后,“开发”就会在微信群发公司掌控的赌博平台的链接,诱导被害人注册赌博平台并完成首充,然后“开发”将被害人推给“维护”,给被害人说这是导师,可以带被害人挣钱。“开发”会给被害人专属邀请码,让被害人填写邀请码进行注册,小组的人就能够看到被害人的账号*******,同时也可以统计出小组的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就是“维护”负责骗被害人大金额充*。并以各种理由说被害人账户违规,让被害人继续转账充*,直到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骗。昵称为“李*酷欣伟”的小组成员有:大李、小万、酷酷、阿欣、大伟。其辨认出了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

    2.证人夏某证实:“开发”负责在群内做一些小额的返利活动后,就将他们的推送...(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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