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西安某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某工程项目保证金84556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02577.33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03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付清所有欠款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固定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及风险代理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7%支付)及诉讼中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等合理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就某工程项目,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独立承担该项目施工任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负责现场施工、计量支付、变更签证及一切与工程项目有关事宜。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甲方(业主方)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由原告缴纳。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