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霍林郭勒******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孙**与霍林郭勒******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2021年4月13日,霍林郭勒******雇佣孙**在其承建的白音华坑口电厂2x66万千瓦超临界机组新建工程输煤系统、公用和附属工程、灰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孙**一直服从霍林郭勒******的管理,根据霍林郭勒******施工现场负责人白某某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据此获得劳动报酬。2022年4月10日,孙**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中,孙**申请调取了霍林郭勒******与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家电投白音华坑口电厂2x66万千瓦超临界机组新建设工程1标段水处理、供...(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