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刁**借款本金85,000元,借款利息25,024元,本息合计11,024元(以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税率四倍标准即月息1.28分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共计23个月,每月利息1,088元,共计25,024元;其余利息从2022年9月5日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初,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于2014年10月初给付原...(本文书还有1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