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利辛县孙***********、第三人邵**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尹*到庭参加诉讼。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利辛县孙***********与原告李**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号:341623**********51j)中位于大塘南地块为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利辛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21年9月2日作出的利农仲裁(20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错误。1.仲裁裁决超出了申请仲裁请求范围;2.仲裁裁决书人为扩张了第三人邵**的仲裁请求范围;3.仲裁庭背离了第三人邵**的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存在明显错误;4.仲裁裁决对李**的承包合同裁定无效,对第三人邵**的承包合同裁定变更,显然前后相互矛盾;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被告利辛县...(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