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交第三*********(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司”)、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中交第三*********的委托代理人刘**、栗*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交第三*********承建了宁陵县金玉华晟安置房项目,被告栗*被其聘任为项目副经理,原告经与栗*协商,分包了该项目的部分标段工程,经栗*要求,原告向其交付了20万元的保证金。现被告中交第三*********已退出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继续合作的客观条件,原告主张返还保证金,二被告拒不返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栗*辩称,认可原告交付的2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是原告王*与被告...(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