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物*******与被告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物业费291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兴庆***小区b区4-4-**室业主,建筑面积93.52平方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蒙古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1月1日起,原告与某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开始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23年12月27日,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享有的物业费、电梯费之债权转让给原告宁夏某物*******(以下简称宁夏某物业公司),被告未能按约缴纳物业费,原告...(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