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方**、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方**、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32066元(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在宁夏做工程时认识了被告方**、郑**。二被告以做工程需要租赁住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不予偿还。故具状起诉。
方**、郑**共同辩称,2019年,我们夫妻在宁夏做投资理财项...(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