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滏阳营村委会)、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1、撤销该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上诉请求,即(1)依法确认上诉人与滏阳营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西岗坡地合同》有效,且上诉人承包的27亩土地承包期限最少至2032年到期;(2)依法确认上诉人对开荒土地23亩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且期限至少到2038年;(3)依法确认二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二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承包地耕种的27亩承包土地和23亩开荒土地;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滏阳营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西岗坡地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在先,滏阳营村委会向上诉人出具的以打井配套费用延长承包期限的书面材料具有合同效力,应当作为认定延长上诉人承包合同期限的依据。1998年9月1日,上诉人与滏阳营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西岗坡地合同》,该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承包果园从1999年开始交纳订购粮,每亩每年交玉米150斤,共计4050斤。当时该承包土地上没有机井,无法浇地,农作物只能靠天生长,需要打机井方能耕种。1998年9月5日,上诉人与村委会经协商一致,一直同意按上诉人打井配套费用按每亩150斤玉米折价延长承包期限,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延长合同承包期限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明确“乙方需要打井配套,根据打井所需费用按原合同规定每亩150斤玉米折价继续延长合同承包期限”。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上诉人与村委会各执一份,加盖了滏阳营村村委会的公章和骑缝章,原村支书侯**、村会计付志国在该书面材料上签字或加盖了个人手章。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足以证实:1、1992年9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的《苹果园承包合同》一份,证明上诉人承包苹果园土地,承包期限10年,即从1997年1月1日到2006年9月底。2、1998年9月1日,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本文书还有8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