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向杨**归还借款本金449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4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曾**向杨**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曾**承担。庭审中,杨**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起算时间为自2021年4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曾**因资金周*需要在杨**处借到借款71853元,双方于2021年2...(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